(3)同体大悲之位中,还有一类特殊的生命体,就是被医学家提倡、被商家、企业主、卖主共同策划制作动物药品而无情杀害了的水、陆、空动物生命体。它们是畜牲道的众生,也是我们救拔的对象。有的因是珍奇动物,治病作用奇伟而被捕杀、射杀。如:黑熊、老虎、牛、麝狗,黑熊胆、虎骨、牛黄、麝香,有不可替代的治病效果,长期以来,被人捕杀;现在国家已採取了一系列的保护措施,如虎骨被列为禁用药品,使老虎受到了保护。牛黄用人工制作方法制造,熊胆、麝狗用人工提取方法,也都保护了动物的生命。
一般动物,都是人为了制药,而用了强迫的杀害动物的手段,将动物杀死,制作药品。
这些动物有的是用在复方中,作为其中的一味或几味使用;有的是单味药,如鱼肝油,全是杀死鱼类制成。
世俗之人,没有“绿色”生命意识,视吃肉杀生为常事,吃动物药都被视为正常举措。
但修行人,特别是天修文化(法门)的学人,在自己所学的文化、经典中,明文禁止食肉、杀生,天修经典《龙珠吐雾真经》中甚至明确宣布:不允许学人吃动物药。因为动物也是天母儿女的化身,您服食动物药,等于把天母的儿女杀食了,这显然是不仁慈的,是违反修行戒律的。
可是,在实际生活中,却往往很难避免食用动物药。如:腰腿疼病人,大夫给您开了《大活络丹》、《小活络丹》让您服用,里面都有动物药,你若不吃,病好不了;若吃了就把动物药吃进了肚子里,对行者来说,就是犯戒。多数人还是被病所逼,吃了含动物药的药品。
有的患有亚健康及慢性病,邮购保健品,并不知道其中也有动物成分,邮来了,打开一看,里面有动物成分,但一花就是几千元,乃至上万元,退货退不了,扔了舍不得。这么多钱,只好抱着一种犯罪心理,一天天把保健品吃完。
有的买了含动物药或以动物药制成的保健品,如深海鱼油等,给南雁打来电话,问怎么处理。南雁也无法回答,只好说:你多做点功德,多作些回向,为动物众生祈谅……再想不出别的到位的处理方法。最好的方法是扔掉,但当想到对方并不富裕时,话到嘴边,也咽了回去。
服食动物药,究竟有多大罪恶?细究起来,我们是这样认识的:
为动物药的制作提供理论与处方的医学家、医生,要负主要责任,因为他们是始作俑者,没有他们的决策,是不会发生杀害动物而制药的下续行为的;
第二位应负主要责任的是产品制作商。因为他们为了达到自己发财的目的,是不择一切手段的。他们只是充满了发财的愿望,但对任何动物没有慈悲观念。所以只要需要,多少动物他都敢杀,他的计划越庞大,杀害的动物越多。
第三位应负主要责任的,是那些亲手杀死动物的、将动物制成药品的各道工序的工作人员。因为他们是直接动手的,虽然身份上是执行命令的人,然而动物直接死于他的手下,所以他也要承担杀生的主要责任。
第四位应负主要责任的,是各个环节的销售商。是他们为了自己发财,才把这类产品推荐给患者的。包括那些卖动物药的医生。
但是这些人是在无明状态下犯下的罪过,是全民族杀生的共业害了他们。全民族的杀生意识,亦应承担这种共业,而承受天惩。他们多数不信神佛仙道,不承认隐态生命的存在,不信因果,所以其性质上是“不知法而犯了法”。其中,拜佛求道,亦知因果者,则为知法犯法。如:有的医家本来是杀害了动物,用动物的身体、器官制药,为了发财赚钱,他对修行人欺骗,说他们没有杀害动物。有的医家还伪装成修行人,诱骗修行人买他的动物药品,这部分人要承担全部的杀生责任,要罪上加罪。
而我们同修,只是自己因有病,在求医的过程中,为医家销售商控制,不得以用了他们提供的药品,其中有的就含有一种或几种动物,而且用的数量也极少,虽然有间接杀生的连带责任,但比以上几种人,罪恶还是轻的。可是我们与以上几种人相比,我们不是在无明状态下犯的杀生过错,而是一种知法犯法的过错。等于我们用牺牲了动物生命的办法来换取自己的健康,这是违反人道、违反天道的不仁慈的恶行!
事实上,我们绝大多数人在学习母根文化、天修法门前,都一直是吃肉的。两项加在一起,我们一生中,有意(吃肉、吃动物药)、无意(如不小心踩死了路上的小动物),都犯有间接杀生的罪过。不要说宿世,就是这一世里,我们都伤害过不少动物的生命,我们有责任救拔它们的灵魂。无论它们是否向我们寻仇,我们都有责任对它们施救。它们本来与我们都是同体,其元灵是我们的 兄弟姊妹、父母师长,但我们把它们推到了怨情债主的地位,我们不仅每天要向它们道歉、悔罪,而且亦应像救拔其它怨情债主一样,诵经、持咒、做功德,都要给它们回向,都要在思想上明确地把它们列为“归心似箭、大悲同体者”之位内,依靠天母、天尊、地母的神力、向心力、相应力,对它们予以等无有异的高效救拔!
这里,有一种情况须特别地指出:有些人发现有附体现象,或刚刚附体,应耐心地反复地劝善,令其上神位与你一齐修行,并接受你的供养。够哪级水平的就上哪级神位,但以聚仙之位的较多。一旦上了神位,人就摆脱了“附体缠身苦难言”的局面,故一定耐心去做劝善的工作,不可错失良机。
总之,(2)(3)两项,直接救拔的是在“地狱、饿鬼、畜牲”三恶道的群生。救拔它们有两个非常重要的条件:
一个是它们真真切切地是我们的怨情债 主,它们的确是因受到我们的杀害、伤害,降低了生命能量而堕入了三恶道的。按照因果律,“个人因果个人了”的原则,我们理应对它们施救。但有些三恶道众生,不是因立位人的恶业堕入三恶道的,则不属于立位人救拔的对象,应本着“冤有主、祸有头”的原则,果断将其剥离。虽然有的红打黑闹,冒充怨情,也必须识破,不可越俎(zǔ)代庖;
其二,“同体大悲者”之位的在位之灵,必须是果断放弃寻仇报复、怨冤相报的无明道路的觉悟的众生,不放弃复仇索命的众灵,则仍按常规的处理方法,去逐步理清其怨债关系,不得享受天修对“同体大悲者”之灵的优厚待遇。借题发挥、借机敲诈的不逞之徒,则要被天母严惩发落。对待怨情我们必须坚持公正对待、合情、合理、合法地了结地缘,升为天缘。但这一点必须明确,不可含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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